供暖期間,暖氣不熱該找哪個部門?溫度不達標,費用咋退?這些問題都有明確答案了。昨日,市政府公布《鄭州市城市供熱與用熱管理辦法》,按照規定,熱源單 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熱用戶需分別簽供熱、 用熱合同。溫度達標天數不夠,供熱單位要在上一個供暖期結束后2個月內,按照雙方確認的未達標實際天數辦理退費手續?!掇k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 行。
供熱房保修
不低于兩個供暖期
按照《辦法》,建設熱力站等供熱設施應當與住宅保持安全距離, 降低噪音,減少環境干擾。
新房子的暖氣不熱了,該找誰來擔責?《辦法》明確,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建設工程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供熱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于兩個供暖期。
如果在保修期內沒有實施正常供熱的,供熱建設工程的保修期相應順延。而在保修期內因供熱建設工程的原因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串聯供熱用戶 未辦停暖手續需交熱費
《辦法》明確,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分別簽訂供熱、用熱合同。 新增熱用戶應在當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與供熱單位簽訂書面合同,辦理相關手續。熱用戶需停止或者恢復用熱、變更用熱面積、變更熱用戶的,應在當年4 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辦理相關手續。
需注意的是,串聯供熱系統的熱用戶要求停止用熱但未按照規定辦理停止用熱手續的,視為事實用熱,應當交納熱費。
溫度不達標 供暖期后兩個月內退費
認為自家溫度不達標,用戶可按有關規定要求供熱單位進行測溫。對測溫結果有爭議的,熱用戶或者供熱單位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進行檢測。
那溫度不達標的天數咋算,費用咋說?《辦法》規定,供熱單位應在上一個供暖期結束后兩個月內,按照雙方確認的未達到規定標準或約定溫度的實際天數辦理退費手續。
根據規定,擅自改裝、拆除、遷移戶外公用供熱設施,將由市、縣(市)、上街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 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改變供熱參數、運行方式的,由市、縣(市)、上街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 下罰款。
來源:鄭州晚報